第1條(定義) |
1. |
本規範為株式會社LINK STATION(下稱「本公司」)所設本網站之使用規範(下稱「本規範」),適用對象為本網站之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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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本網站」乃指綜合性質之介紹網站「GETTIIS(getthi-zu)」;凡全國各地主辦活動之單位或銷售票券之公司,使用本公司之票務等事宜管理系統「Gettii」者,各該單位或公司之演出資訊或票券資訊等(以下通稱「票券等之資訊」),皆與「GETTIIS」合作彙整,以向使用者介紹該等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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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活動主辦單位」意指各種售票演出或表演之主辦人與負責實際運作執行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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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銷售票券之公司」意指銷售各種票券之法人或其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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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使用者」意指使用本網站之一切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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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GETTIIS會員」意指使用者之中,依照本公司所定方法登錄成為會員之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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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關於本網站之使用) |
1. |
使用者得於本網站閱覽主辦活動單位或銷售票券公司之票券等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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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GETTIIS會員發現自己所要搜尋之票券等資訊時,得於本網站點選購買鍵,以進入本網站之購買畫面購買票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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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規範之同意與變更) |
1. |
得以使用本網站者,僅限於同意本規範之使用者以及GETTIIS會員。使用者或GETTIIS會員違反本規範者,本網站得予拒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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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本網站之使用,適用本規範所定之條款;主辦活動單位或銷售票券公司如於本網站另有設定時,該等設定亦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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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本公司毋須事先向使用者以及GETTIIS會員通知或預告,即可於合理範圍內,以合理方法變更本規範之全部或一部;是以使用本網站時,請務必確認本規範之最新內容。變更後之本規範,於本網站上公告時即行生效,於生效後使用本網站者,視為同意變更後之規範內容,僅依變更後之內容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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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之2(GETTIIS會員) |
1. |
GETTIIS會員之會員登錄,係由有意登錄成為會員之使用者向本公司通知登錄所需之必要事項,而由本公司依照本公司所定之方式就此加以審核後,於派發使用本網站時所使用之帳號與密碼,藉此同意使用者之登錄時,即告完成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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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有意登錄成為會員之使用者符合下列事由者,本公司得不同意其登錄。本公司對於下列事由之有無不負調查義務,亦無向使用者開示揭露不予同意登錄理由為何之義務。
① | 足以合理認為向本公司通知之內容虛偽不實或不正確時 |
② | 限制責任能力之人未獲親權人等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時 |
③ | 過去曾有遭撤銷會員登錄之情事 |
④ | 本公司基於其他合理之理由,認為同意登錄成為會員並不適當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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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GETTIIS會員於通知本公司之事項有所變更時,須儘速依照本公司所定之方法,向本公司通知該等變更。怠於通知該等變更,致本公司發送之通知未能順利到達,或產生其他任何不利情事時,本公司同樣一概不予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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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GETTIIS會員應自行負責適切管理與保管本公司派發之帳號與密碼,不得將其出借第三人、讓與第三人、變更為第三人名義,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提供第三人使用。以本公司依照通知事項同意登錄所派發之帳號與密碼正確登入網站時,本公司即得將該筆使用視為GETTIIS會員自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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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GETTIIS會員符合下列事由之一者,本公司毋須經過事先通知,得立即撤銷會員登錄。本公司並不負擔開示揭露撤銷會員登錄理由之義務;而該等會員登錄遭撤銷時,服務提供隨之結束,與此相關之一切責任,本公司亦一概不予負責。
① | 日後發現符合本條第2項所定之事由時 |
② | 經本公司合理認為從事第8條所定之禁止事項時 |
③ | 給付付費服務價款等之債務未予履行,或有其他違反本規範之情事時 |
④ | 將本公司派發之帳號與密碼提供第三人使用時 |
⑤ | 本公司向會員進行接洽等各項聯絡,經過10日以上仍未回覆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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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服務內容之變更等) |
1. |
本公司依自己之裁量認為必要時,毋須經過事先通知或預告,即可變更本網站服務之內容或規格,並得對於全體或一部份之使用者暫停或結束提供本網站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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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變更本網站服務之內容或規格,或者暫停或結束提供本網站之服務時,不問其理由為何,凡因此而生之損害,本公司皆一概不予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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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使用環境) |
1. |
使用本網站時,以電腦、行動電話使用本網站所需之必要作業環境或通訊環境,應由使用者自行負擔費用負責準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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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本網站之使用,係以會員之電腦、行動電話上有關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或其他各方面已經適切設定為其前提;電腦、行動電話之作業環境或通訊環境設定未能適切設定,以致無法正常使用本網站者,本公司就此一概不予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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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智慧財產權) |
構成本網站上內容之文字、圖像、程式或其他資料等,其所有權、智慧財產權、肖像權、公開權或其他一切權利,全部歸屬於本公司或享有該等權利之第三人(包含主辦活動之單位或銷售票券之公司在內);不問所採取之方法或形態如何,使用者以及GETTIIS會員一概不得藉由複製、影印、轉載、轉發、儲存、銷售、出版或其他類似性質之方式,無故將該等權利使用於超乎個人私人使用範圍以外之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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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個人資料) |
本公司接獲GETTIIS會員所提供之個人資料;而對於該等個人資料,本公司乃遵照本公司之隱私政策經手處理。GETTIIS會員所提供之個人資料,則於GETTIIS會員購買票券等時,由本公司提供予主辦活動之單位或銷售票券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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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禁止事項) |
使用者以及GETTIIS會員使用本網站時,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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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侵害本網站其他使用者或GETTIIS會員、第三人或本公司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名譽、隱私、肖像權或其他權利之行為,抑或恐有侵害之虞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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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前款規定之情形外,造成其他使用者或GETTIIS會員、第三人或本公司蒙受不利益或損害之行為,抑或恐有造成該等情事之虞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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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違反公序良俗或者恐有違反之虞之行為,抑或提供其他使用者或GETTIIS會員、第三人違反公序良俗之資訊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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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犯罪行為、或涉及犯罪行為之行為;抑或恐有該等情事之虞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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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涉及政治、宗教、性交易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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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基於商業目的使用本網站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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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基於營利目的將票券等轉售第三人,或基於轉售之目的提供予第三人之行為;抑或基於此等目的購入票券等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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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無故改變本網頁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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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經由本網站使用或提供電腦病毒等有害程式,或者使用或提供該等程式時涉及本網站之行為;抑或以不正當方式存取本公司網路或系統等,或嘗試該等存取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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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造成本網站之網路或系統等負荷過重,或者其他足以妨礙本網站經營之行為(包含無正當之事由反覆以電話或郵件聯繫本公司,聯繫內容卻與本網站之使用無關;或者強迫本公司負擔不正當之義務、以威脅等方式製造困擾、其他性質類似恐嚇或脅迫之行為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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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違反本規範或法令之行為,抑或恐有違反之虞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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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其他經本公司判定為不適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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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免責事項) |
1. |
主辦活動單位或銷售票券公司就其於本網站提供之票券等資訊自行負責;該等票券等資訊是否完整、是否正確、是否確實、是否有用等,連同其他票券等之相關事項在內,一切皆與本公司無關,本公司就此一概不予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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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GETTIIS會員有意洽詢或探聽票券等之預約內容以及票券等之內容本身時,應直接向該筆票券等之主辦活動單位或銷售票券公司聯繫。但本網站經營所涉之事項(以並未涉及個別票券等之內容者為限)或系統遭遇狀況等情形之洽詢等,則由本公司負責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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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經由本網站預約各種票券等時,購買、取消、退款等事項之條件,各依主辦活動單位或銷售票券公司所定;使用者或GETTIIS會員由於此等事項而與主辦活動單位或銷售票券公司間發生之紛爭,本公司一概不予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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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本網站所涉之事項,不問本規範如何規定,倘依法令規定本公司必須負責時,本公司對於使用者或GETTIIS會員當下直接所受損害之外之其他損害(附隨性質之損害、間接發生之損害、特殊事由之損害、將來之損害以及涉及所失利益之損害),依然不負賠償責任;而本公司之損害賠償額,則以使用者或GETTIIS會員遭受損害該筆演出或表演之票券等購買價款金額為其上限;損害並未涉及特定之演出或表演時,則以使用者或GETTIIS會員最近一次購買各種票券等時所給付之購買價款金額為其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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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效力可得單獨分離) |
本規範之任一條款或其一部分內容,由於牴觸民法、消費者契約法或其他法令等而可能遭認定為無效或不能執行時,該部分之規定當然應於該等牴觸範圍內加以修正,以便得以適法解釋;而本規範遭認為無效或不能執行部分外之剩餘其他部分,則應繼續完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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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準據法) |
本規範之準據法為日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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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管轄法院等) |
1. |
使用者或GETTIIS會員與本公司間由於本網站所涉事項發生紛爭時,雙方應本諸誠意協議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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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經協議仍未能解決時,則以東京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專屬合意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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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附則) |
本規範自2017年8月21日(早上0時)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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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TTIIS點數服務特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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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點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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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GETTIIS會員按其利用本網站之狀況以及本公司、主辦活動單位或銷售票券公司設定之條件,得累積點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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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所累積之點數得於本網站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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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點數之配發與使用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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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數之配發與使用條件(包含使用期限在內;下同),由本公司另行於本公司自行設定之場所刊載之。點數之配發與使用條件可能基於本公司之裁量而有所變更,敬請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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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點數服務之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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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可能基於自己之事由結束點數服務。但本公司會於點數服務結束日之90日前,於本網站顯示點數服務結束之訊息。於此情形,於該顯示訊息內所記載之點數服務預定結束日,所有點數即應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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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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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特約事項自2018年7月4日(早上10時)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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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4日時點之點數配發與使用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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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數之計算 |
1. |
點數之換算,每1點為1日圓。 |
2. |
本公司可能基於自己之事由更動每1點之價值。 |
點數之配發 |
3. |
依各該演出不同,有配發點數之演出,亦有不予配發點數之演出。 |
4. |
配發點數之演出,配發之點數數額與比率由本公司決定。 |
5. |
依各該票券不同,有每1張票券配發固定點數之情形,亦有依照票券價款(含稅)比率配發點數之情形。 |
6. |
諸如促銷活動等,購買票券以外之情形,亦得特予配發點數。 |
點數之使用 |
7. |
依各該演出不同,有得以使用點數之演出,亦有不得使用點數之演出。 |
8. |
點數係於本網站之最終確認畫面得以使用。 |
9. |
點數使用時,自1點以上起,每單位為1點。 |
10. |
僅限價款(票券價款合計(含稅))得以使用點數,各種手續費除外。 |
11. |
不得以點數兌換金錢。 |
12. |
會員間不得交換點數。 |
點數之期限 |
13. |
自點數之配發或使用日起,經過730日猶豫期間後之次日,點數全部失效。 |
14. |
點數失效日之90日前,於登錄後會顯示點數即將失效之訊息。 |
15. |
本公司可能基於自己之事由更動730日之猶豫期間。 |
16. |
一部分之促銷活動〔所配發之點數〕,其猶豫期間會較上述之期間為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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